时间:2021-7-13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本文来源: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下设的七个分中心在授权范围内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农业转移人员,是指属农业户籍且有相对稳定收入或经济来源的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是指在酒泉行政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人员;自由职业者,是指不与任何单位或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独立从事某种职业,以自己的成果或掌握的技能技术,采取转让或提供服务的方式获取稳定收入的人员。

一、缴存条件

酒泉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城镇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有较稳定收入来源的自由职业者,且信用良好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1.农业转移人员:户籍必须在酒泉行政辖区范围内;且在我市连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

2.个体工商户:户籍必须在酒泉行政辖区范围内;经营场所须在酒泉行政辖区范围内;且在我市连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

3.自由职业者:户籍必须在酒泉行政辖区范围内;且在我市连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

二、缴存登记场所

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可就近选择市管理中心所属市、县(区)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

三、缴存登记办理要件

1.个体工商户缴存登记办理要件:

(1)营业执照;

(2)身份证;

(3)户口簿;

(4)出具个人征信报告;

(5)出具连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缴存明细。

2.农业转移人员、自由职业者缴存登记办理要件:

(1)身份证;

(2)户口簿;

(3)出具个人征信报告;

(4)出具连续正常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满12个月的缴存明细。

四、账户设立

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统一在“三类人员管理户”下设立。

五、缴存

1.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当与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金额、扣款账号、扣款方式等。各分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2.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公积金,单位缴存的部分和个人缴存的部分均由个人承担。缴存比例单位部分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个人部分最低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高于12%。

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每年1月申报公积金缴存基数。

4.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公积金缴存采取银行卡扣划方式,缴存人可以根据自身资金状况,一次性将一个月或若干个月的应缴存额存入相应的银行卡中,由中心按月扣划并记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5.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缴存方式实行按月缴存。月缴存资金由中心于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从签约的个人银行账户中足额扣划至中心银行专户。分中心应及时将扣划资金记入个人公积金账户。

六、封存

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必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停缴三个月以上的,将不再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停缴一年以上,经分中心催缴后仍不缴存的,将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

对已封存的账户,如本人无公积金贷款,可申请销户提取。

七、转移

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如在其他单位就业并需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直接凭本人身份证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

八、提取

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销户提取前必须先还清贷款。

九、贷款

1.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开户缴存之日起,连续按月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购买酒泉行政辖区内的自住住房的,个人信用状况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的,以本人所购住房作抵押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不得以补缴方式获取贷款资格。

2.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申请贷款时,在执行现行贷款政策的前提下,月还款额按月缴存额测算,不得高于月缴存额。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以双方月缴存额测算,单身的按本人的月缴存额测算。

3.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贷款偿还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有关规定执行。

4.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贷款发生逾期的,按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有关规定执行。

5.农业转移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贷款后须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断缴,发生连续6个月不正常缴存,经催收后仍不正常缴存的,中心可终止合同,收回贷款。

十、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解释。

十一、本暂行管理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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