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应当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现将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的主体和期限 凡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所有企业(含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于年1月1日至6月30日前报送公示年度年报。今年继续实施“多报合一”,即市场监管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和海关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年报新增以下内容: 1、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自年度年报开始,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自年度年报起,除特殊情况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报,填报信息不对外公示。 二、年报公示的途径和方式 1、电脑浏览器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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