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酒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酒人社〔〕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市社保局: 根据年9月29日市政府四届第十七次常务会议决定,从年10月1日起,我市非财政供给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且仍在缴费的,其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国务院令号)规定的产假天数执行,计算标准为: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30×国务院规定的女职工产假天数。财政供给单位女职工生育的,给予生育补贴元。 请各县(市、区)对年10月1日后生育的女职工,生育津(补)贴支付标准及缴费期限按照此通知执行。《关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酒人社〔〕号)同时废止。 酒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酒泉市财政局 年9月29日 酒泉社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