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3-2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防范资金风险,降低贷款逾期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酒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的逾期是指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缴工作实行专人专岗、按月报告的工作制度。专人专岗管理是指各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指定贷款管理部门专人在专职岗位负责逾期贷款的催缴工作。按期报告是指贷款管理部门将催缴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报告市中心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按期将相关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第二章贷款分类

第四条逾期贷款分类一般先进行定量分类,即先根据借款人连续或累计违约次(期)数进行分类,再进行定性分类,即根据借款人违约性质和贷款风险程度对定量分类结果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调整。

第五条贷款分类标准:

1、正常贷款:借款人一直能正常还本付息,不存在任何影响贷款本息及时、全额偿还的不良因素;借款人累计违约期数在2次(含)以下,并属于偶然性因素。

2、   (一)电话、短信等通知;

  (二)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三)约见借款人以及所有与该项贷款有关的责任主体;

  (四)协调借款人单位配合;

  (五)在网站、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发布公告;

  (六)发送《律师函》;

  (七)法律诉讼;

  (八)其他催收方式。

第四章催缴程序

第六条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核销和监管由分中心、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综合业务科、法规稽核科负责。

第七条分中心、受委托银行、担保公司负责逾期贷款中   分中心应及时统计逾期借款人名单、逾期期数进行分析、分类;建立逾期贷款台账,详细记录所有催收措施及相应结果,保存催收的相关证据,对电话和上门催收的应进行录音备查。

第十四条对于可疑类逾期贷款,采取第五条之(一)至(五)项催收方式进行催收无效的,采取第五条(六)、(七)、(八)款所规定的催收方式进行催收管理。分中心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保存相关催缴文书备查。

  经综合判断确认借款人无还款意愿的,分中心应委托律师审查《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送达借款人,或委托律师向借款人出具《律师函》;无效的,按合同约定依法采取扣划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方式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及损失;仍不足以弥补的,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借款人配偶、担保人履行还款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损失类逾期贷款,分中心应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整理相关材料上报综合业务科,申请核销。

第十六条综合业务科定期将分中心上报的损失类贷款汇总核实,属实的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并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七条对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逾期贷款,逾期达到三期及三期以上的,通知担保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由担保公司履行催收、垫付等义务。

第十八条担保公司不按规定履行垫付义务的,分中心可申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直接扣划担保公司担保赔偿保证金,用于偿还逾期贷款本息,并将该贷款纳入逾期贷款分级台帐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应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担保赔偿准备金。未按规定缴纳或余额不足的,市公积金中心可停止其业务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担保公司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与公积金中心终止合作的,其原有的担保责任和垫付、催收等义务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所有担保责任履行完毕。

第二十一条要加强与委托银行的联系,不断完善《委托银行考核办法》,引入竞争机制和奖励机制,充分调动受托银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采取不同的催收措施,降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分中心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据《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追究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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