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6-1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拒绝高利诱惑防范非法集资

酒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致全体市民的一封信

全市广大群众、市民朋友们:

你们好!

当前,非法集资风险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呈高发的态势。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创业创新、慈善助学、精准扶贫、养老旅游、金融创新、“销售返利”“云支付”等旗号,通过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投资理财、股权众筹、私募基金、期货原油、贵金属、邮币卡、网络炒汇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欺骗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参与非法集资。非法集资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也使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幸福,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此我们要保持高度警惕。

非法集资的手段和花样层出不穷,但“万变不离其宗”,大多都带有“击鼓传花”和“庞氏骗局”特征,用后入者的钱偿还前面参与者的本金和利息,没有实业做支撑,没有可持续性,容易发生卷款跑路、资金链断裂等风险,最终造成参与者本金损失。为了帮助市民朋友们辨识非法集资,防止上当受骗,广大市民在投资前一定要做到“三问”。

一问: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必须经过法定部门审批。在参加集资前,首先要看工商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是否取得营业执照、是否符合经营范围;其次,金融类业务要看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金融业务许可证件及其许可范围,查看是否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书,理财产品类别是否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只有工商营业执照,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文,是不能销售理财产品的。即使是向具有合法金融牌照的机构投资,本息回报也有风险,参与要谨慎,损失须自担。

二问:是否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高额回报的特点,同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或投资收益回报,即通常所谓的“保底”条款。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投资,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对于高息理财产品我们要了解是否符合市场经营规律,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盲目相信熟人介绍、专家推荐,要做好审慎投资。

三问: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所谓“不特定对象”是指社会公众。一些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让更多群众上当受骗,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通过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在高档场所举行推介会、知识讲座,邀请名人、学者站台造势,展示与领导合影及各种奖项、各种头衔和身份证件,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些还寻找有人脉关系的人员充当代理人,以帮熟人“赚钱”为由上门推销投资所谓的“原始股”和“私募基金”,行非法募集资金之实。一些公司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归集并转移资金,引诱群众参与,形成了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比如宣称“零元购物”“购物返本”“消费=储蓄”并发展会员的“消费返利平台”。还有一些公司通过组织培训会,打着“双创”“扶贫”等旗号,宣称“玉石无价”“普洱升值”“黑茶珍贵”等,并通过前期投资者“现身说法”鼓吹高收益引诱群众入会购买,并投资所谓的“股份”,承诺将来能够“升值”套现、股金“分红”等。

酒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非法集资隐蔽性强、损害性大!广大市民朋友们从事投资理财活动,尽量去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公司等正规的持牌金融机构,避免受高利诱惑或消费返利诱惑,进而掉入非法集资陷阱!对“高额回报”的投资宣传要进行客观、冷静分析,正确识别非法集资“画饼—造势—吸金—跑路”的套路,拒绝高利诱惑,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天上不会掉馅饼”,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广大市民朋友们在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方面如有疑问和困惑,可拨打所在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公安局、工商局、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电话进行咨询核实或者举报。酒泉市政府金融办-;酒泉市工商局-;酒泉市公安局-;酒泉银监分局-。

酒泉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正面激励,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处非办〔〕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线索受理单位为酒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在酒泉市境内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的行为。

第四条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市级负责对查实处置的重特大或复杂疑难以及跨县市区的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举报人进行奖励。涉及一个县市区的案件由县市区负责奖励。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事项属有关部门首次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三)举报线索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立功;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七条 实施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事实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

(三)对于跨县市区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重复奖励。

(五)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准确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对举报且被采用的非法集资线索,由公安机关根据其作用、效果等进行评定,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处事实基本相符。

第九条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三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元的,按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涉案金额为1亿元以下的,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元的,按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可视情况给予—元奖励。

(四)涉案金额以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金额为准。

第十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金额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国家、省上相关规定与辖内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形势,将非法集资举报奖励资金与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经费统筹列入市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金融办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妥善保管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其中:市级公安机关负责对重特大或复杂疑难的非法集资案件进行立案侦察;对其余涉及单个县市区或跨县市区的案件,市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将举报线索移交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或主办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线索,公安机关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同级政府金融办,由其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的方式进行,奖励频率每年不低于两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实行申报审核制度。市政府金融办与市级公安机关建立沟通联系机制,填写《酒泉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审核表》,按照标准提出奖励意见,连同举报情况、案件查处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等,统一报市处非领导小组审核后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 市政府金融办应在市处非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市政府金融办领取奖金;委托他人领取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七条 市政府金融办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做好举报时间、举报人身份、案件线索、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领取等的登记工作。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发放和资金发放凭证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当真实。捏造、伪造举报材料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全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区举报奖励办法,并报市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金融办报送上季度本辖区非法集资举报线索受理、查处和奖励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向市政府金融办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通信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jqsjr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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