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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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肃检刑不诉〔〕48号)

检察院查明的事实:年4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陌陌”软件认识被害人王某某,后二人在肃州区丝路公园见面,李某甲向王某某表示其有关系能为王某某办理肃州区食药局负责食品安全的工作,以办理工作收取办事费、社保金、党费等为由骗取王某某人民币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挥霍。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被害人赔偿全部损失。

年8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酒泉市肃州区丝路公园东门口一处小吃摊位认识被害人李某乙,李某甲向李某乙表示其有关系能为李某乙办理肃州区下河清农场的职工身份及肃州区的社保、退休金,以需要交纳办事费、工本费为由,骗取李某乙人民币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挥霍。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向被害人赔偿全部损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案例二(共检刑不诉〔〕52号)

检察院查明的事实:年05月11日,被告人苏某某在共和县倒淌河镇以能给被害人五某某在湟源县万达驾校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由,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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