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酒泉市玉门市检察院对一起“被”不良征信记录的行政争议案件通过检察监督予以实质性化解。 年5月,顾某为给准备结婚的儿子购买住房,申请银行贷款时被告知,其名下有某银行玉门支行年的贷款长期未还,个人征信存在不良记录,无法贷款。但20年前的顾某青春年少,正在外省求学读书,并未回原籍贷过款。得知“被”贷款后,顾某与该银行交涉无果,于年10月以名誉权纠纷提起诉讼,法院判令该银行将顾某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予以删除,但判决生效后顾某的征信记录却始终未发生变化。 多方投诉、申诉、协商无果后,顾某向玉门市检察院申请监督金融机构恢复其正确征信记录。该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某银行玉门支行在不能确认顾某存在逾期贷款的情况下,仍以贷款逾期未还为由,格式化地将顾某上报列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致使顾某个人名誉权受损,民事活动权益受到限制。而作为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玉门市支行未对商业银行上报的征信信息进行有效监督,致使顾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检察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此种案例并非个例。 随后,玉门市检察院向中国人民银行玉门支行发出检察建议,并与其共同前往涉事银行协商解决办法。10日后,顾某的不良征信记录终被删除。该银行还向检察机关递送了整改回复函。 “我儿子的婚房这下有着落了!”顾某高兴地说。 来源:玉门市检察院 文:张艳平、李雪斌 编辑:党文辉 审核:常小锐、张建文、南茂林 作者/来源: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声明:版权归原创所有,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