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11月19日下午,酒泉市召开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新闻发布会。会上解读了省公安厅出台的15条政策措施,通报了相关工作进展情况。酒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委关晋军出席会议并讲话。记者从新闻发布会现场获悉,此次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从1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为期2个月。酒泉市应当报废而尚未报废注销的机动车目前已达辆,成为影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源头隐患。“大会战”开展以来,酒泉市公安局迅速部署落实,成立了以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赵志刚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并抽调业务骨干组成工作专班。各警种全面配合,从网上预警拦截,到网下深入社区农村逐车排查,举全警之力,切实消除隐患,全力推动工作落实。截止11月18日,酒泉市已注销报废机动车辆,完成全部任务数的68.65%,暂居全省第一。“这次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酒泉市完成报废机动车隐患清零目标任务是%,目前,全市仍有辆报废机动车尚未注销。酒泉公安将继续发挥主责主业,攻坚克难,打好安全隐患歼灭战、切实消除道路交通安全源头隐患。”酒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温国华表示。甘肃日报、甘肃电视台、甘肃经济日报、甘肃法制报、酒泉日报、酒泉电视台、肃州电视台、肃州区融媒体中心、甘肃长安网、石油工人报、酒泉市政府公众网、中国酒泉网、酒泉在线、最酒泉手机台等14家新闻媒体记者、群众代表和市公安局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了当天的闻发布会。

附件:

省公安厅关于集中整治报废机动车大会战政策措施

  

1.对已经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车辆并强制报废,同时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2.对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小型非营运机动车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0年内,有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而被强制报废的,具有机动车被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和机动车所有人被羁押、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等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恢复机动车状态的,经交警支队会议研究,集体审核、严格检验后,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办理恢复机动车状态业务,恢复状态只限一次。

  

3.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对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中查获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或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驾驶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处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对已经灭失的机动车。属于机动车灭失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登记申请,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该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公安交管部门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自行拆解变卖废铁的,比照灭失办理。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后,将以上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品牌型号等信息录入集成指挥平台列为监控重点。

  

5.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对多次转让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和机动车注册登记所有人共同提出注销登记申请,车辆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车辆无法查找的,可由机动车所有人提出注销申请,并填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诺书,公安交管部门经系统核查2年以内车辆无运行轨迹、无违法信息、无事故信息的,按照灭失情形办理注销登记。

  

6.对无法查实所有人的机动车。对《逾期未报废机动车明细表》(见附件)已经查到机动车而无法查实机动车所有人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报废,将机动车交回收企业拆解后,办理注销登记,相关报废残值上缴国库。对因号牌丢失和车架号、发动机号发生凿改、打磨、拼接等情形造成无法联系机动车所有人的,由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对车辆唯一性进行确认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公安交管部门车管所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7.对依法查封、扣押、被盗抢的涉案车辆。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综合应用平台办理锁定,不得办理注销登记业务。要逐一核实机动车停放地点,收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建立专门台账管理。属于被盗抢的机动车,移交刑侦部门处理,并录入被盗抢系统完善信息。

  

8.对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将车辆交售就近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地、登记地公安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报废的大型客车、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和校车由机动车报废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监督拆解。

  

9.对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机关查获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号令)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依法扣留车辆,经调查核实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对机动车所有人拒不配合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予以收缴、强制报废的处罚决定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11.对报废机动车违法记录的处理。对所有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主动申请办理注销的,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涉及该机动车的交通违法可以不予处罚、免记分。

  

12.对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后新购买的机动车。对已办理机动车报废后注销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原号牌保留2年,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新车注册登记时可使用原号牌。

  

13.有奖举报报废机动车。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有奖举报,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对举报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嫌疑机动车的给予举报人元奖励,对举报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的给予举报人元奖励。奖励经费由同级公安机关保障。

  

14.支持和鼓励增设报废车辆回收网点。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积极配合商务部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方便机动车所有人交售报废车辆和办理相关手续。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向县(市、区)延伸回收网点和设置回收拆解点,方便就近报废拆解车辆。

15.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上门服务。对机动车所有人主动提出报废申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可以上门回收。公安交管部门组织道路清障车集中将车辆拖移至涉案车辆停车场或回收企业的回收网点统一存放,定期联系回收企业进行拆解回收。对道路清障车无法运送的大型报废车辆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进行运送。

文章已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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