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3-5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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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食醋生产经营的通告

全市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已于年12月21日实施,该标准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的规定,冰乙酸(又名冰醋酸)、冰乙酸(低压羟基化法)不可用于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标准等解读材料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是对《食醋卫生标准》(GB-)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上述标准仅适用于传统酿造工艺生产食醋,不再适用于采用配制工艺生产的食醋。对采用配制工艺生产的食醋将按照复合调味料管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亦发布了《关于修订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年第8号)(自年3月1日起执行)将“调味品:食醋”由原来的“1.酿造食醋2.配制食醋”(《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年第23号)修改为“调味品:食醋1.食醋2.甜醋”。因此,请大家注意以下几点:

1.自年12月21日起,各食醋生产企业,不得将冰乙酸(又名冰醋酸)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食醋生产;

2.自年3月1日起,未取得复合调味料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配制食醋”;

3.自年3月1日起,未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明“酸性复合调味料(或酸性调味液、复合调味料)”的“配制食醋”,不得在市场进行销售。

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拨打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酒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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