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31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年4月6日,四会市人民法院以《银行被罚50万!因拒不协助法院执行工作》为题,披露了年3月30日上午,肃北法院两名执行干警前往酒泉农商银行北大桥分理处,向该行出示执行干警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协助冻结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后,要求该行依法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该行工作人员以执行干警未提供个人身份证为由拒不协助,并在协助通知书回执上予以了注明。随后执行干警来到酒泉农商银行综合办和财务部协调,得到的答复仍是因银行内部规定要求,不提供执行干警个人身份证则不予协助。被该法院处罚50万元。

据了解,我国大部分银行都接入了“有权机关统一查控平台”,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询、冻结、扣划平台,只要法院发出指令,银行就会按指令查询、冻结和扣划某账户资金,不需要法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柜台再办理相关手续。当然,也不排除一些银行没有接入“有权机关统一查控平台”,或部分法院的案件没有纳入“有权机关统一查控平台”管理,需要法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柜台办理相关冻结、扣划手续。就本案件而言,银行无任何技术手段甄别执行人员所持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及协助冻结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的真伪,给银行协助查询、冻结、扣划资金带来了较大风险。加之,有的地区法院将扣划的资金统一划到财政集中支付账户进行专项管理,导致执行法院与收款账户的名称不一致,加大了银行风险。

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审慎经营的角度讲,有的银行在内部管理规定中增加了核实执行人员身份证信息的内容是可以理解的。建议人民银行总行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对法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柜台办理查询、冻结、扣划时,增加出示个人身份证的必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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